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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高校教代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07-03-30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147
 
                     文章类型:民主管理 文章加入时间:2004年9月12日11:11

 
                               坚持和完善高校教代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安徽财经大学工会
   
      上世纪80年代初,我省高校普遍建立了教代会制度。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教代会制度在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发挥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成为学校领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据我们了解,我省高校教代会工作总体上是好的。大多数高校能坚持教代会制度,认真落实教代会各项职权,努力提高教代会工作质量,做出了突出成绩。有些学校还不断完善教代会制度,在制度建设上有所创新。但是,不可否认,我省高校教代会工作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如有的教代会制度不够规范,有的教代会的四项职权没有很好落实,有的不能按期召开教代会,甚至有的多年不开教代会。我们认为,为进一步完善高校管理体制,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必须进一步坚持教代会制度和不断完善教代会制度。本文对此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对教代会制度内涵的理解
    高校普遍恢复和建立教代会制度已二十年左右,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这个话题已是“老生常谈”,本文还探讨教代会制度的内涵,似乎“太过时”了,其实不然。我们感到,虽说大家常讲教代会制度,但对此项制度内涵的理解却不尽相同。如果对此缺乏准确的理解,势必影响到教代会制度建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我们认为,可从广义上和狭义上去理解教代会制度。
    对教代会制度广义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从制度上保障学校党委、行政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学校党委行政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是搞好教代会制度建设的关键,应从制度上规定学校党委应如何切实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学校行政应如何对教代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二是应从制度上保障教代会四项职权的落实。教代会四项职权的落实,是教代会制度的核心。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四项职权的落实。三是应从制度上保障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建设。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建设,是教代会的组织保证。应明确规定如何加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建设。四是应认真抓好教代会工作制度的建设。教代会工作制度的建设是教代会制度建设的基础。有了完备的工作制度,才能提高教代会工作的效率,确保教代会质量。上述四个方面,都包含丰富的内容。可以说,从广义上理解的教代会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我们需要花大力气认真研究的大课题。
    我们对教代会制度狭义上的理解,仅指教代会工作制度的建设。其中包括,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教代会实施细则(办法),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召开教代会,按期换届,定期开会。应制定和执行教代会主席团工作制度,代表选举和会议表决制度,提案征集和处理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培训制度以及教代会各种会议、活动的记录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以下仅从对教代会制度狭义理解的角度,即从教代会工作制度建设的角度作进一步探讨。
    二、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我们认为,教代会工作制度的建设是教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要提高教代会的质量,真正落实教代会的职权,必须下功夫抓好这个环节。当前,尤其是要坚持和完善以下几个具体工作制度的建设。
    (一)要严格按照教代会实施细则(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定期召开教代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发挥教代会的作用,首先要根据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工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省里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出教代会工作实施细则(办法),建立、健全有关教代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我们在网上看到不少兄弟院校制定的教代会实施细则(办法),这些实施细则(办法)既能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又能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对上级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我们也看到,有的实施细则(办法)对教代会条例基本上照搬照套,既不结合本校实际,又不细化,没有操作性,有应付差事和形式主义之嫌。应下功夫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出符合本校实际的实施细则(办法)。
    有了规矩,就要照规矩办事。要按照实施细则(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认真筹备和开好教代会。有的学校虽有实施细则(办法),开教代会时却把它束之高阁,随意更改教代会的规定和程序,不仅影响了教代会的效果,还引起教职工代表的不满,这种做法不可取。
    教代会要按期换届,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三至五年为一届。召开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主要议题应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确保如期实施。不能因学校党政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能因学校党政领导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的学校因主要领导的变换而使原本坚持比较好的教代会制度受到了影响,有的学校因要应对突然增加的重要工作(如上级检查、评估等)而随意推迟教代会的召开,有的学校领导根本不重视教代会工作,教代会召开很不正常,该开会不开会,该换届不换届,这些都必须加以纠正。
    (二)坚持和完善代表的选举、培训和巡视制度
    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如果选举代表时要求不明确,马虎从事,势必选出一部分不称职的代表,从而影响教代会的质量。因此,不仅要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对代表的条件、素质和选举程序作明确要求。而且,选举前要大力宣传,让每个教职工都知道代表条件,以便把具有较高素质的教职工选为代表。选举后,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把不符合条件的换下,重新选举素质高的同志担任代表,确保每一个代表都符合条件。
    要建立代表培训制度。教职工代表是由学校各单位经过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和进行过资格审查的,他们总体素质是好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种种原因,也存在不足之处。一些代表对教代会的性质、地位、任务和职权等了解不多,对教代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不够熟悉,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认识,如不培训,就会出现有的代表责任感不够强,有的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等情况。因此,要建立培训制度,有目的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专门培训,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
    建立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是对教代会制度的创新。一些兄弟院校受人民代表巡视工作的启发,建立了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每学期组织部分代表到有关部门巡视。有的学校向每位代表都颁发了“巡视证”,便于代表单独到有关部门去巡视。这种巡视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问题,拓展了民主管理的空间,强化了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加强了与被巡视部门及时沟通和相互理解,促进了工作的改进。我们应借鉴这个好经验,尽快建立起代表巡视制度。
    (三)坚持和完善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代表提案是广大教职工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具体体现。要重视教代会的提案工作,逐步完善“教代会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办法”,依照“办法”,抓好征集提案和立案、提高提案质量和落实提案等几个环节。
    征集提案有利于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办好学校。高校是知识分子集中的地方,广大教职工对学校改革和发展有很强的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但在征集提案过程中,也应注意引导,要加大提案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使教代会代表增强提案规范性、可行性和质量意识。在广泛征集提案的基础上,要把好立案关。要建立优秀提案的评选表彰制度。开展优秀提案的评选活动,把那些既指出了问题,又有分析,有建议,有措施,能够反映大多数教职工的心愿和利益,对改进学校工作起到积极作用的提案评选出来,预以表彰。这样,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代表们的主人翁精神,促使他们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意见,多拿出高质量的提案。
    提案工作,重在落实。如果不认真落实提案,提案工作就毫无意义。要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学校应有专门会议研究落实提案工作,明确落实的任务、部门和责任人,并及时根据落实提案的进展情况,提出新的要求。教代会专门设立的提案工作小组,并不是会议结束就完成任务了,更重要的是在闭会后具体负责提案的落实工作和反馈工作。由于除少数涉及到学校全局的提案要学校党政解决外,大部分提案的落实工作均在职能部门,因此,只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职工采取积极的态度给予支持和配合,尽力解决本部门的问题,才能使提案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干部制度
    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是教代会四项基本职权之一,也是最难落实的一项职权。1999年3月,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工会联合下发《安徽省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的若干规定(暂行)》之后,我省高校教代会普遍开展了这项工作,但发展也不平衡,仍需坚持和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尽管省里的文件对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有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认为,仍有几个方面需进一步明确。
    要明确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与组织部门考察评议干部的职责和分工。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是对干部实行群众监督,组织部门考察评议干部是对干部进行党内监督。二者在内容、形式上有所区别,各有侧重。但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在党委领导下的干部工作,是互为补充的关系。因此,教代会评议干部工作应遵循党委领导,教代会负责具体实施,党委组织部门积极参与,相互密切配合的原则。在具体运作中,要注意摆正位置,理顺关系。
    要对民主评议干部的纪律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民主评议干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要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本人负责的精神,严格评议的纪律。不仅要规定凡违反民主评议纪律的,都要追究责任,而且应具体规定什么样的违纪给予什么样的纪律处分。规定具体,执行时才有依据,才能有力打击违纪者,保证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的正常开展。
要使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据我们了解,我省高校教代会评议干部工作存在着不规范、随意性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学校评,有的学校不评,学校领导重视就评,不重视就不评,支持就评,不支持就不评,评议的效果差别也很大。我们认为,要使教代会评议干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将民主评议干部作为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干部的考察使用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规范化、制度化的评干工作体系,纳入干部管理、监督的规范程序,从而把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作为高校干部管理、监督的常规工作经常性地开展。
    (五)坚持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最近几年,全国不少高校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的高校纷纷建立起二级教代会制度。我省高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的为数不多。我们认为,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势在必行。
    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建立是高校发展的必然要求。上世纪90年代后期,高等教育实行了共建、调整、合作、合并和大发展的战略,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学校规模的变化,带来组织结构的变动,高校的管理模式也相应作了调整,原来的系部成了二级学院,一级管理成了二级管理。在这种情况下,院(系)的管理、决策要做到科学、高效,就需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建立是高校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随着高校改革特别是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学校的自主权逐步加大,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心在基层,这就需要院(系)在决定重大问题之前,更有效地集中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建立也是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对于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院(系)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会有力地推动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可见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到今天,在高校普遍建立起二级教代会制度,确有其客观必然性。
    怎样建立学校二级教代会制度?我们认为,应根据各高校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目前,凡实现二级管理的高校都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没有实行二级管理的或规模小一些的学校,暂不具备条件,但也应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据我们了解,也有规模小的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的成功事例。
院(系)是基层单位,与学校教代会的层次不同,要求也就不同。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应依据上级有关建立学校教代会制度的法规、政策,立足于院(系)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定。而不能照搬照套学校教代会的实施细则(办法)和其他规定。
    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必须理顺几个关系。一是教代会与党政联席会议的关系。教代会是院(系)发展的大政方针的“立法”机构,而党政联席会议在处理院(系)内事务时只能是“执法”机构。教代会有权制定党政联席会议处理院内事务的议事程序、范围,有权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对院内事务决定的有效性。二是教代会与工会的关系。工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工会主席有权参加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其职能是监督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决定是否符合教代会的意志,工会应向教代会负责。三是教代会与院(系)内的专门委员会的关系。院(系)内的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财经监督委员会等,应隶属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应遵守由教代会讨论通过的议事章程。
    除上述五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外,近几年,不少兄弟院校在教代会制度建设上作了大胆尝试,如建立和实行了咨询制度、对话制度、教代会上的旁听制度和自由发言制度,以及闭会期间的代表团团长工作制度、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等等,使教代会的职权不断得到落实,地位进一步夯实,作用日趋强化,教代会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真正成为高校办学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渠道。对这些具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应进一步研究。
    三、教代会制度建设的保障措施
    要把教代会制度坚持下去并不断完善,需要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我们认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是上级组织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政策;二是要坚持和完善对教代会工作的评估制度。
全国高校教代会工作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此条例是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1985年1月28日联合颁发的,虽为“暂行”,却已实行了近二十年。二十年来,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此《条例》的基本原则虽未过时,但许多具体规定显然已过时。而且,随着情况的变化,《条例》也有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的地方,建议抓紧修订完善。多年来,中央和省一级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教代会制度建设的法规、政策,对指导我们进一步完善教代会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也需要修订、完善和继续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
    坚持教代会评估制度,是规范教代会制度,提高教代会质量的客观需要,应逐步形成定期对高校教代会工作进行检查、分析、总结和作出客观评价的制度。通过定期检查,促进教代会制度建设,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教代会评估工作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中国教育工会和省教育工会有关文件规定的评估内容多,范围广。我们认为,从我省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全面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当前特别需要注意评估党委重视的程度和行政支持的力度。
    坚持和完善高校教代会制度,学校党委、行政对教代会工作领导和支持的态度和力度至关重要。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教代会工作重要性认识充分的学校党委,能够树立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民主办学、民主治校的指导思想,把教代会列入工作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分管教代会工作,定期听取教代会工作汇报和研究教代会工作。这样的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规范,能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而有的学校党委负责人认为教代会可有可无,甚至认为召开教代会麻烦,不如几个人研究方便,不把教代会列入党委议事日程,召开教代会随意性大,或随意推迟会期,或不按时换届,象这样的学校,发挥教代会作用便无从谈起。有必要通过定期评估和随机检查,加以督促改进。
    学校行政对教代会的重视支持也十分重要。学校行政每学期都应有专门的会议研究教代会工作,教代会开会期间应向大会作认真负责的报告并认真听取改进意见,会后应认真落实教代会提案,检查监督教代会决议的实施,并为教代会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我们认为,评估检查中,应特别注意检查行政对教代会提案和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认为教代会开完了,事情就完了,什么提案、决议都抛之脑后,这样的教代会完全成了“形式”,应通过评估检查加以纠正。
    评估检查也应认真检查学校党政是否重视教代会工作机构即工会组织的建设,是否按规定配备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作人员。工会主席是否参加或列席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会议等。我省大多数高校没有按规定配备副校级工会主席,直接影响工会和教代会工作的开展。并且,很多按规定应该工会主席参加的会议,一些学校也随意性很大,想让参加就让参加,甚至有的学校工会主席仅能参加各部门负责人会议或涉及到工会工作的会议。连会议都不能参加,何来源头参与?这些,也都应通过评估检查加以解决。我省曾在1991年和1997年对全省高校教代会工作进行过评估,对我省教代会制度建设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建议今后每三年评估一次,形成制度,坚持下去。
    总之,解决坚持和进一步完善教代会制度这个大课题,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本文谈了几点粗浅看法在研讨会上交流,目的是希望得到同行们的指教,以便我们加强和改进教代会工作,使教代会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不可缺少的作用。
                                                  (作者:王学东  王静  郑重)
                                        

                                                          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