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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07-04-10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145
     一、教代会的性质
    教代会的性质,概括地说: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
(一)教代会是具有广泛群众性、代表性的民主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来自学校的各个方面,代表和反映不同层次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民主的深度和广度是其它民主形式无法比拟的。
(二)教代会是具有权威性、严肃性的权力机构。《高校教代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教代会对学校重大决策有审议建议权;对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有审议通过权;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审议决定权;对学校领导有评议监督和任免建议权。
(三)教代会不是咨询机构。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和决定,有关方面,包括校长和行政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因为,教代会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建立起来的一种学校管理体制、一种政治制度。当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该照此办理,无一例外。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和决定是法律赋予教代会的职权,当然有其权威性的约束力。
(四)教代会不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教代会虽然是具有权威性的权力机构,但它不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教代会条例》规定,教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它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一定权力,并不是行使学校的一切权力和行使最高决策权。因为,教代会行使的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也只是在民主管理范围内的一种参政议政权,而不是最高决策权。
(五)教代会有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和民主程序。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不仅在开会期间能够有效地进行民主管理,闭会期间也要组织代表进行检查咨询、民主监督等经常性的民主管理活动,也要通过常设组织机构,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畅通日常民主管理渠道,以保证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二、教代会的主要任务
    教代会的任务和学校管理的任务,从总的目标讲是一致的。概括说,教代会的任务是:(一)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指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力。(二)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三)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四有”人才,为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而奋斗。
    三、教代会的四项职权
   根据《教代会条例》的规定,教代会的四项职权是: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一)审议建议权:其职权范围是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教代会这项权力的具体体现是:按照规定必须由教代会审议讨论的教育、教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校长必须向教代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校长报告经教代会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有关方面应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修改,应该听取教代会的意见。
(二)审议通过权:其职权范围是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奖惩办法、创收基金的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并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其范围是审议和决定教职工住房管理条例和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福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其职权范围是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干部的制度,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进行表扬或批评,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四、教职工代表的作用
(一)教职工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作用
教职工代表是教代会与教职工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教职工代表把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反映到大会上,通过代表们的广泛深入讨论,形成统一的决议和决定。另一方面又将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传达贯彻到教职工群众中去,变成群众的行动,进而达到统一思想,统一行为的目的。
(二)教职工代表的监督作用
发挥教代会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教工代表积极参加教代会组织的评议监督干部活动。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中肯地对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教工代表要关心学校全局、关心教育、教学工作;关心党的方针、政策及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的贯彻落实;支持领导正确决策,反对官僚主义及干部的错误行为;关心教代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把政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监督落实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实施,批评不贯彻决议的错误行为。
(三)教职工代表的组织作用
教职工代表既是民主管理的参加者,也是组织者和领导者,不论是哪级民主管理工作,教职工代表都承担有关组织任务。教代会执委会,教代会执委会工作组,以及系、部(处)代表组民主管理机构,也都要以教职工为主体,由教职工代表主持工作。教代会开展的质询活动、评议活动、检查活动等,也都是由教职工代表组织的。
(四)教工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
教职工代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是代表群众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这些代表能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有无私奉献精神,也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思想业务素质,是受群众拥护的。在工作中能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群众意志,能给群众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教职工代表应具备的素质
概括地说是: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和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广大教职工服务,积极反映群众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大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管理方面的经验;积极宣传和带头落实教代会的决议,认真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六、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高校教代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以下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有权对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工作提出质询,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七、教代会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 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代会提案委员会(或小组)或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五人以上附议。
(二) 提案的审查、立案
1、 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 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对提案进行立案。
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4)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4、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三)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长。
2、主管校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主管校长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